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組織制定的《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規(guī)范》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,開始征求意見。從事食品生產、加工、運輸等相關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或組織,都可以按該標準參與食品安全的跟蹤與追溯,消費者的投訴也可以作為提出追溯的請求。
據相關專家介紹,已于6月1日起實施的《食品安全法》對食品的生產、加工、包裝、采購等供應鏈各環(huán)節(jié),提出了建立信息記錄的法律要求,與之配套的《實施條例》做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(guī)定。這些要求為我國食品安全追溯提供了法律保障。
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表述,這項標準為食品安全追溯確定的基本原則包括:編碼和標識盡量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,追溯參與方應對產品、物流單元、位置進行唯一標識,追溯參與方應采集并記錄追溯數據,追溯參與方之間應共享追溯數據等。征求意見稿對追溯參與方、追溯單元標識、標識載體、追溯信息分別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食品安全追溯起源于歐盟,2000年,歐盟出臺新牛肉標簽法規(guī),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歐盟銷售的牛肉產品必須在標簽上標明牛的出生地、飼養(yǎng)地、屠宰場和加工廠。2002年,歐盟出臺的《食品安全白皮書》要求,從2005年1月1日起在歐盟銷售的食品必須具備可追溯性,不具備可追溯性的食品禁止進口。美國、日本、韓國、澳大利亞、新西蘭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(guī),對食品安全追溯做出了相應的規(guī)定。為適應國際食品安全追溯的要求,國際物品編碼協(xié)會開發(fā)的全球統(tǒng)一標識系統(tǒng),實現了對食品、飲料、牛肉產品、水產品、葡萄酒、水果和蔬菜的跟蹤與追溯。2003年,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將該系統(tǒng)引進到國內,以實施“條碼推進工程”項目為契機,通過19個示范系統(tǒng)進行推廣應用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該中心與北京分中心為保障奧運食品安全組織制定的《奧運會食品追溯編碼規(guī)則》和《奧運會食品安全數據元目錄規(guī)范》,也積累了食品安全追溯的經驗。
按照征求意見稿規(guī)定,任何追溯參與方都可以向追溯單元提供方、追溯單元接收方、追溯數據提供方或追溯數據接收方發(fā)出追溯請求,客戶的投訴也可以作為提出追溯的請求。